條款及細則

本條款及細則適用於任何透過豐創利迷你倉有限公司(「本公司」)的網頁(「網頁」)及/或本公司的流動應用程式(「流動應用程式」)及/或本公司批准的其他方式或平台使用本公司之服務的人士。

 

  1. 客戶資料及設立賬戶

 

  • 客戶有責任向本公司提供其真確的個人資料,如資料有任何變更,客戶有責任立即透過本公司網頁或流動應用程式登入賬戶更新其個人資料或直接通知本公司

 

  • 客戶須在本公司網頁或流動應用程開立賬戶,並於其後小心保管其賬戶的登入密碼。所有透過其賬戶作出的行為、交易或指示(包括但不限於預約儲物倉、續約指示等)均視為客戶的行為及/或代表客戶所作的行為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1. 服務費及按金

 

  • 客戶須於相關合約列明的日期或之前繳清服務費、按金及其它相關費用,方可使用或繼續使用本公司的服務。

 

  • 客戶須向本公司購買智能卡以便在合約服務期內進入本公司智能儲物室之用,每張為港幣六十元正 (HK$60)或本公司不時釐定的價格。智能卡在合約期滿後將自動作廢,而購買智能卡的款項將不獲退還。如果客戶的智能卡已損壞或丟失,客戶則購買替換的智能卡才能進入公司的智能儲物室

 

  • 合約屆滿時,本公司之後的任何續約/新合約調整服務費以及所須的按金的價錢。本公司將在合約屆滿向客戶提供的電郵地址內發出書面通知/提醒知會續約/新合約的服務費及按金的價錢

 

  • 客戶選擇續約,本公司可把客戶就現有/前合約支付的任何剩餘按金當作續約/新合約所需要的按金(或部分按金),客戶需支付原按金額及新金額的差額,此差額款項於支付續約/合約服務費時一併支付。

 

  • 客戶不得以按金用作抵扣任何尚未清繳的服務費或應繳費用或賠償(如有)。

 

  • 在下述第2(g)的前提下,合約屆滿或終止後,如客戶在合約服務期內沒有違反任何條款及細則,按金將無息退回給客戶。如有任何爭議,本公司的決定為最終及不可推翻。

 

  • 本公司有權從按金扣取任何客戶拖欠本公司的費或因客戶違反條款及細則而引致的費用及賠償。如按金不足以抵償有關欠款,本公司可採取行動向客戶追討差額。

 

  1. 儲物倉

 

  • 客戶確認本公司無須就任何存放在儲物倉內之物品的遺失或損毀承擔責任,而客戶須負責為其存放在儲物倉內之物品購買相關保險。 客戶亦確認其不應將任何貴重物品存放於儲物倉。按照本公司的規定,客戶須申報儲存物品的總值。

 

  • 如客戶欲於其儲物倉存放或提取或存取任何物品,客戶須預先透過本公司的網頁或流動應用程式登入其賬戶進行預約。本公司將按照客戶選擇的日期及時段將客戶的儲物倉運送至提取區供客戶存取。在指定時段後,本公司可將儲物倉送回儲存區存放。

 

  • 基於儲物倉的流動性,客戶知悉在運送儲物倉的過程中,儲物倉內的物品有可能被刮花、摩擦或撞擊。客戶知悉其有責任確保存放在儲物倉內的物品已妥善放置和包裹而儲物倉已安全鎖上,以將物品在運送儲物倉過程中受到損毀的風險減至最低。

 

  • 如客戶沒有按照預約日期及時段到達提取區,有關的儲物倉會於指定時段後送回儲存區。

 

  • 如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存放任何危險、違法或限制物品於儲物倉內、存放的物品對人身安全或財產保障構成風險、或儲物倉發出異味或怪聲、或在相關政府部門(包括警方、消防署、海關、法院等)的合法要求下,本公司之人員或代理人有權即時打開儲物倉進行檢查及/或移走或處置所存放的物品及/或將倉內任何物品交給相關政府部門而無須通知客戶。

 

  • 本公司有權拒絕容許客戶存放任何物品於儲物倉而無須提供原因,並有可能要求客戶將儲物倉物品從儲物倉移走。如客戶不遵從有關要求,可導致其合約被終止及服務被暫停或終止。

 

  • 戶同意本公司網頁、流動應用程式或其他出版物或資料上所示任何有關儲物倉的資料僅供參考。客戶有責任查察儲物倉,並須接納其面積、大小、適合性及狀態等各方面條件。客戶僅此放棄就任何有關儲物倉的錯誤陳述、保證或表述(口頭或書面)(如有)向本公司提出申索。

 

  • 客戶使用本公司的任何服務時,不得對任何其他人士造成滋擾或煩擾的行為。

 

  • 如客戶或其代理人因使用本公司任何服務而直接或間接使本公司或他人受到損傷或損失,客戶須承擔相關責任,並須賠償及/或彌償本公司或他人的任何損傷或損失,包括任何第三者索償或相關政府部門判處的罰款。

 

  • 所有儲物倉均是本公司的財產。如本公司發現儲物倉有任何損毀,而本公司認為該損毀經發現由客戶引致或造成(不論直接或間接)(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放置不合適之物品或放置之物品超過儲物倉之負重限制),客戶須向本公司賠償及/或彌償相關受損儲物倉之維修及/或更換費用。

 

  1. 續約

 

  • 上述2(c)中所述,服務期屆滿前,本公司將會(但沒有義務)以電郵通知客戶合約期快將完結。如欲續約,客戶須於合約期屆滿前透過本公司的網頁或流動應用程式完成所須續約手續。

 

  • 如客戶未有根據上述第4(a)條完成續約手續,但在合約期屆滿後的三十天內以電郵或電話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續約要求,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是否受理有關續約要求,並可能收取港幣五百元(或本公司不時釐定的收費)的逾期手續費。如果公司決定不允許續,則客戶有義務根據以下第5(c)款領取所有物品

 

  1. 終止服務

 

  • 如客戶在合約期屆滿前因任何理由單方面向本公司提出終止合約要求,客戶已預繳的服務費將不獲退還。

 

  • 客戶可透過電郵或電話給予本公司最少十四天事先通知,以提前終止合約而提前終止的日期須待本公司明確認收/確認後方告有效。

 

  • 客戶須在合約期屆滿或經本公司確認之提前終止日之前清空儲物倉,否則本公司有權按本公司所定的收費按日收取存放相關物品的額外費用直至包括客戶領取所有物品的一天

 

  • 當合約屆滿時,客戶將無法通過網或流動應用程式序進行預約,並必須通過電話或電郵與公司安排進入儲倉庫以領取物品

 

  • 在合約期屆滿的三十天後,如屆時本公司未能收到客戶任何關於續約的指示,本公司將視該儲物倉內的物品為廢棄物,並視作已獲客戶指示由本公司擔任其代理人作清空處理而無需另行通知(包括將其棄置或變賣)。本公司有權保留相關所得收益及/或使用該等收益抵償客戶的任何欠款。

 

  • 本公司有權在服務期內隨時給予客戶不少於十四天書面通知終止合約,而無需提供任何理由。此外,客戶須承擔本公司因追討欠款而衍生的所有費用。

 

  • 若客戶在服務期內違反任何條款及細則,本公司可要求客戶作出補救,如客戶未能在合理時間內作出補救,在無損本公司任何權利及補救方法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即時終止合約,客戶已繳交之費用及按金將不獲退還。

 

  1. 網站及流動應用程式之使用

 

  • 客戶確認本公司保留其網頁及流動應用程式上所使用或展示的一切商標、名稱、服務標誌、文字、圖像、標誌、圖標、影片、版面(「材料」)的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包括知識產權)。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批准,不得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使用、修改、翻印、複製、分發或發佈該等材料。

 

  • 本公司網頁及流動應用程式所使用或展示的材料只供參考之用,本公司有權隨時更改、修改或刪去該等材料而不作另行通知。

 

  • 客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或損害本公司網頁或流動應用程式,並須賠償本公司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 客戶確認及同意對任何因使用網頁及使用和安裝流動應用程式或內容未能下載或網絡活動失去或本服務的中斷、延誤、缺陷或遺漏、本程式或任何外部流動應用程式或與本程式或其內容超連結的網站而引致或招致或造成的損失、毀壞或損害(不論是直接、間接、特別、衍生或附帶的損失、毀壞或損害),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通訊可能受制於信息中斷、傳送消失、傳送延誤或失敗及數據傳送不當、錯誤、省略或損失。我們概不為任何不受我們控制的任何通訊系統電話網絡或線路、電腦網絡系統、伺服器或供應商或以上各項之配搭的失靈、機件故障(不論是否與軟件有關)、不能執行或干擾而造成的服務中斷或不能執行或延誤執行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 本公司不就任何與網頁及/或流動應用程式一起使用的第三方軟件之準確性、功能或性能作出陳述或保證。

 

  1. 其他

 

  • 如因任何非本公司所能預計及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疫症大流行、暴動、罷工或其他勞工行動、恐怖活動、戰爭、戰爭威脅、交通環境、意外、電訊網絡故障)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本公司未能提供服務及/或引致客戶承受任何損失,本公司將不就客戶所承受之任何性質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客戶僅此聲明,若有第三者使用屬於客戶所有之智能卡進入本公司所屬範圍,即被視為客戶之授權代理人,而該第三者作出的任何行為將被視為客戶所授權的行為,客戶須就其行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 為免生疑問,若客戶(透過其代理人、僱員或其他人士)違反任何條款及細則或有疏忽行為,均視為客戶的個人違約行為或疏忽。

 

  • 若根據任何成文法則或法律規則,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款屬不合法、無效或基於任何原因而不可執行,該條款將被視為可從本條款及細則分割而不損害其他餘下條款的有效性及可執行性

 

  • 本公司保留修改條款及細則的權利,而客戶同意受本條款及細則將來所作的任何修改或修訂約束。如對條款及細則有任何爭議,本公司的決定為最終及不可推翻。

 

  1. 文義抵觸

 

如本條款及細則的英文與中文版本有任何抵觸,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人確認已閱讀及同意遵守上述條款及細則。

 

物品儲存細則

 

  1. 客戶需確保所有存放於本公司儲物倉內的物品是屬於客戶財產;或物品擁有人允許並授權客戶使用本公司的服務。

 

  1. 客戶確認不會將貴重物品存放於儲物倉,而本公司可要求客戶申報存放於儲物倉內之物品的總值。本公司可酌情拒絕客戶存放任何物品。

 

  1. 客戶不可儲存任何生物、易腐 / 易燃物件、危險品、違禁品、贓物、貴重或易碎之物品於儲物倉內,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 動物或任何其他生物;
    • 任何食物、飲料或易變壞之貨品;
    • 易碎物件;
    • 貴重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貨幣、珠寶、古董、工藝品、或其他高價值之物品;
    • 違法物品及不道德之非法物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可能觸犯適用於香港之相關國家安全法的物品;
    • 有毒廢料、腐蝕性、石棉及其他危險物品;
    • 化學品、壓縮氣體、輻射品或生物劑;
    • 易燃物品或受法律管制之有害及危險物品;
    • 槍械、武器;
    • 油漆、氣油、石油、火藥、硝酸鉀、煤油、燃料油及洗滌溶劑等可引致爆炸或可燃燒之物品及液體;
    • 可發出異味或怪聲而影響倉內環境之物品及物料;
    • 任何本公司認為會危害人身安全或環境安全之物品;
    • 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所管制之物品。

以上項目只是引用部分例子,如要查看詳細危險品成份,請瀏覽政府 / 消防署網頁。

 

  1. 如客戶違反上述第3條細則而導致本公司有任何損失或招致任何費用,客戶須向本公司作出賠償或彌補。

 

  1. 本公司不建議客戶存放任何含有個人資料的文件於儲物倉。

 

  1. 客戶於每個儲物倉內存放的物品重量不可超過五百公斤,本公司有權要求客戶將儲存物品移走以達至各儲物倉負重不超出五百公斤。

 

  1. 客戶需將物品平均放置在儲物倉內,令負重平均分佈。如儲物倉因重量分佈不均而未能被移走,客戶須將倉內物品重新擺放至儲物倉能被移至儲存區。

 

  1. 客戶須確保其儲存的物品不會導致本公司違反政府官契、大廈公契及相關機構或政府部門就有關儲物倉及公共設施所頒布之條文或規定。如因客戶使用本公司服務而導致出現以上違規情況,客戶須彌補及賠償本公司一切所招致的損失及費用。

 

  1. 客戶須負責為儲物倉上鎖,並為儲存物品購買合適的保險。如儲存物品有任何損失、損毀或遺失,本公司將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客戶須自行承擔一切相關風險。

 


 

預約細則

 

  1. 客戶需使用本公司網頁或流動應用程式預約使用儲物倉。預約時段為每小時四節,每節時間為十五分鐘。客戶每次最多可預約兩小時。兩小時後如客戶需繼續使用儲物倉需再次預約。

 

  1. 客戶需在預約時間開始前五分鐘到達儲物倉。

 

  1. 客戶使用儲物倉時間有機會與預約時間不符,本公司會因應現場情況有最終決定權。客戶必須遵守及跟從本公司的指引及指示。

 

  1. 客戶如在預約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未能到達儲物倉,該預約將被自動取消,客戶需重新預約。

 

  1. 客戶如欲在沒有預約下使用儲物倉,本公司有權拒絕客戶使用儲物倉。